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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美化财务报表

企业上市如何优化财务报表?

作者:贵州摆账公司 | 发布时间:2021-01-11

一、对“非常规性会计行为”的界定
 
1、上市公司非常规性会计行为,人们往往自然联想到“做假账”;说其“假”,原因在于这类假账提供的是一种失真的会计信息,与会计准则相违背,如果将企业会计信息的生产、提供过程看作是企业在会计方面的行为过程,不难发现假账所披露出的失真信息,是由企业会计行为造成的。然而并非所有的会计行为都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鉴于这一原因,将会计行为分为两种:常规性会计行为和非常规性会计行为
 
常规性会计行为可以简要表述为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处理真实或高度仿真会计信息的原貌;与此对应,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则是指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偏离了信息的原貌。通过对这两种会计行为的界定,我们可以推断会计信息失真是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导致的结果。
 
2、非常规性会计行为的两种分类:财务报告优化和财务报告粉饰
 
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无非是让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好看,修饰性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当然,美化报表的方式上既可以是夸张性的放大,也可以是夸张性的缩小。在会计作假成风,普遍遭人唾骂的时候,专门研究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报告粉饰的理论文章也时常见于报刊。这些文章的发表对于人们识别财务报告粉饰,认清财务报告粉饰的危害,以及应如何防治财务报告粉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美中不足的是,几乎所有的文章都未能正确区分两类非常规性会计行为——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异同,把二者都笼统的作为了批判的对象。
 
二、从法律、道德层面对财务报告优化与粉饰进行界定
 
1、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优化在法律层面上的不同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这两种会计夸张是有差别的,从法律层面来看:财务报告优化是由于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和滞后性而导致的会计人员美化财务报告的行为;财务报告粉饰则是会计人员明知会计法规、准则有规定,却自愿或非自愿地不按法规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来包装财务报告的造假行为。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一个最直截了当的区别在于前者合法,后者不合法,在这一点上其性质类似于避税与逃税。
 
但仅仅以合法性来区分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似乎略嫌不够,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比较频繁,很多会计处理以前合法而现在就不合法了。如果说以前有些会计行为因为其合法就应叫做财务报告优化,现在不合法而应称为财务报告粉饰,并且还要认定二者有本质区别的话,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因此,我们认为要正确区分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差别,简单的依托法律层次上的要求是不够的。
 
2、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在道德层面上的差异同样是美化财务报告,一个相对无事、一个却要受到法律追究,其原因在于二者美化报表的程度是不同的。财务报告优化是在给财务报告“化妆”,财务报告粉饰则是在对财务报告进行“乔装”。对财务报告“化妆”没有超出人们的心理承受界限,对财务报告“乔装”其实质则是一种欺诈,超出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会计人员美化财务报告时,不仅应考虑其手段的合法性,也应顾及会计信息接受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对于那些合法但不合理的化妆技巧,会计人员应慎行。从长期来看,大众心理上不能接受的,但又合法的会计处理“技巧”是不能持久存在的,因为人们可以通过修订法律限制它。
 
分析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区别,考虑社会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就要涉及到了会计人员的道德层面。“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合法但不合理”的会计夸张是区分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模糊区域,笔者所持的观点是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无缺陷,但它若使得财务报告使用人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抵触力的话,应视为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这种行为也应被归为财务报告粉饰。
 
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差异,财务报告优化的特点是会计人员美化财务报告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没有超出报表使用人心理界限,符合道德的要求,是报表使用人可接受的一种行为。财务报告粉饰包括两种:其一是不合法的会计夸张行为;其二是指会计夸张行为合法,但这种行为超出了报表使用人心理界限,报表使用人不能接受。
 
三、从是否忠实于股东目标对财务报告优化与粉饰进行界定
 
1、会计行为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股东目标会计行为究竟是由谁作出的呢,一般可认为是会计人员;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是谁作出的呢,只能说形式上是会计人员,因为夸张性会计信息的处理是要付出额外成本与承担风险的。
 
(1)也就是说,只要那些能获取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所带来的剩余收益和勇于承当风险的人才会有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从现实情况来看,股东和经理人(内部人)是剩余收益的占有者,并且二者出于理性都可能承当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由于经理人(内部人)不是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它可能更富于冒险精神。
 
(2)但可以肯定,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最终都是通过经理人(内部人)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的。股东与经理人(内部人)构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是委托人,经理人(内部人)是代理人,由经理人(内部人)所操纵的会计行为也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部分。委托人向企业投入资产让代理人经营管理决不是为了给代理人提供冒险的场所,其目标是通过代理人的企业家才能,实现约束条件(制度与法律规范)下的企业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
 
2、从委托代理关系和股东目标对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进行界定会计行为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代理人所操纵的夸张性会计行为应为委托人的目标服务,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应忠实于委托人,这是第一层次的要求。如果代理人所进行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只是出于自利,这种行为应被界定为财务报告粉饰。
 
如果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本身忠实于委托人,应视其是否符合股东目标来区分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股东目标由两个部分确定:
 
第一、应遵守必要的约束条件;
 
第二、追寻企业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
 
事实上股东出于理性也是具有冒险精神的,冒险就有可能打破约束。因此,对于忠实于股东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应看它是否超过约束条件(第二层次的要求)。一般来说,必要的约束条件是与合法性、合规性相对应的,超过约束条件就应视作违法。
 
区别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难点在于那些既忠实于委托人,又未超过约束条件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的判定。仅仅满足第一、二层次要求,并不必然被界定为财务报告优化。前两个层次是形式上的要求,如果把实质性要求——是否偏离股东目标作为第三层次要求,就可将形式上合规但偏离股东目标的会计行为归入财务报告粉饰。只要同时满足三个层次的要求,才能将非常规性会计行为界定为财务报告优化。
 
四、“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优化”的比较分析
 
对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界定,对会计信息失真分两种情形进行思考。从仿生学的角度分析,会计行为只是对会计事实的仿真,难以做到真实;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优化是对会计事实的两种反映方式,前者属“失真”反映,后者不仅符合法律,而且适应人们的道德要求,属“仿真”反映。财务报告优化有别于财务报告粉饰,它不应成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人员的心理障碍。
 
我要表明的一个观点是,财务报告粉饰实不可为,财务报告优化却未必不可取。
 
1、对财务报告进行优化有其合理性从美学的角度讲,人对美的追求不仅有“清水芙蓉”,也有“巧夺天工”。人们对财务报告“美”的要求也与此类似,天然雕饰的数据固然可信可靠,但有时却未必可取。财务报告要展示的会计数据有时恰恰是企业丑的一面,而这丑的一面或许并不能代表了企业的真实形象。若如此,对财务报告进行一番不出格的化妆,也应是企业的一种理性选择。
 
财务报告是企业形象的数量化,企业负责人完全可以要求会计人员利用财务报告优化来展示企业更优更美的形象。精心打扮过的财务报告对企业本身是有利的,它有利于企业改观形象,有利于企业吸纳资金,有利于企业从市场上引进更加优秀的人才。如果财务报告优化对企业的这些优越性能够体现出来的话,财务报告优化间接上对投资者(股东),对企业员工也是有利的。
 
是否可以说财务报告优化对企业自身、投资者、广大员工的有利一面是通过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潜在投资者、潜在债权人、人才市场应聘者来达到的呢?如果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话,做出这一判断的理论基础是财务报告优化的获利者与“受损者”之间的博弈是零和博弈。但稍作思维,就可发现者这一判断基础是不对的。财务报告优化如果使得企业、股东、员工受益,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不也可因之获益吗?财务报告优化并非必然存在损害双方你死我活的利益争斗的,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对利益相关者来说是正和博弈。
 
2、财务报告粉饰才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对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做出区别的一个直接的、可行的标准是:看企业经营管理者所操作的会计夸张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其动机或目的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运作应重点关注的是它的经济性(盈利能力),社会性是附带的目标。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的利益,社会性注重的是企业如何满足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济性和社会性既有一致的一面,有时它们又是相悖的。但不论如何,企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次是分明的,依此,本文认为企业行为只要是有利于股东并且合法,就是无可非议的。
 
另一方面,企业股东有大小之分,大小股东的利益追求是不一样的,例如,大股东更热衷于控制权收益,小股东更热衷于货币性收益。
 
如果说以会计夸张是否有利于股东为标准还不足以明确区分财务报告优化与财务报告粉饰的话,我们可以转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股东进行投资最理想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股东财富)最大化,若是企业行为对股东权益最大化有利的话,那么它最终也是对股东有利的。因此,根据会计夸张是否有利于实现企业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一朴实的依据,不难判定它应为财务报告优化还是应为财务报告粉饰。
 
财务报告优化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博弈,是企业一种利己利人的自私行为。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和所有的企业行为一样,财务报告优化也是企业的竞争策略。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并不是由全部非常规性会计行为造成的,财务报告粉饰才是会计信息失真根本原因。本文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界定,不难看出财务报告粉饰要么是违法,要么有悖于股东目标,通过财务报告粉饰生成的财务报告自然也是违法的或者是有损股东利益的,这与委托代理理论是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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